安徽規範農村居民建房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嚴格徵管秩序,維護納稅人權益,防範執法風險,現就農村居民建房耕地佔用稅徵收要嚴格執行農村居民建房耕地佔用稅政策,認真落實農村居民建房各項稅收優惠。
方法/步驟
農村居民建房適用三類地區稅額標準即18.75元/平方米。佔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在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佔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的或經批准翻建住宅的,凡新建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
對未經批准、超過規定標準佔用耕地建房的、在非戶口所在地佔用耕地建房的、佔用耕地建設非自用住宅的,均全額徵收耕地佔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