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新法VS舊法
關於勞動合同終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內容,此前未做強制性規定,因此,對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應當給予補償的,補償年限應當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關於勞動合同解除補償的問題,新舊規定的差別主要體現在補償年限計算上,按照2008年之前的規定,補償年限按照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的方式計算,而2008年之後,則增加了半年的規定,即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為半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為一個月工資。
對於08年之前和08年之後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主要分別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和《勞動合同法》,前後的差別主要如下:
一、需要支付的情形的變化
這主要涉及兩類情況,一類是08年之前需要支付、08年後不需要支付的,如員工提出動議、並經與單位協商一致解除的。另一類是08年之前無需支付、08年需要支付的,如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
二、工作年限的折算方法的變化
08年之前的按照沒滿一年折算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也折算一個月工資。08年之後的雖然也是每滿一年折算一個月工資,但是不滿半年的則折算半個月工資。
三、經濟補償金基數封頂的問題。
08年之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本人工資)無社平工資3倍封頂一說。08年之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有社平工資3倍封頂的限制。
四、經濟補償金補償年限的限制。
08年之前的經濟補償金也有最高12個月的限制,但是隻限定在幾個特別的離職情形下,如協商解除的,是否受最高12個月的限制,與本人工資的標準無關。08年之後的經濟補償金也受最高12個月的限制,但限制的條件與離職情形無關,只與本人工資的標準有關,如果本人工資高於社平工資3倍的,則最高補償不超過12個月。
二、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問題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的理解與適用
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本款是關於勞動合同法施行的過渡性條款的規定,用來解決勞動合同法的溯及力的問題。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線,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勞動合同法》計算。兩項分別計算,再合併相加。
四、《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若干情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擴大了經濟補償的範圍
《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擴大了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範圍。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不過,早在1986年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也有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此暫行規定被2001年10月6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佈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19號)廢止。1991年7月25日國務院令第87號公佈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也由勞動合同期滿要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經濟補償得規定,但被2008年1月15日發佈並實施的《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
2008年1月1日之後全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終止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按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當時的規定執行。前後兩段時間分別計算經濟補償。除了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情形外,一般勞動合同的終止不會涉及支付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只需從2008年1月1日計起。但是有的地方會做出不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