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一句話,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如果沒有證據,有理也會變成無理。特別是在婚姻家庭糾紛中,很多當事人對家庭暴力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導致結果不利。下面介紹一下家庭暴力如何蒐集證據。
步驟/方法
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親朋好友以及鄰居 都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言,但是要注意證人必須親自出庭作證才能有效
醫院的診斷證明,受到家庭暴力而受傷到醫院治療的,一定要保存好診斷證明以及病歷資料。
在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製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遭受家暴後,最好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會有出警記錄,而且會做詢問筆錄,詳細記錄事情的時間,起因和經過等,只是證明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現實生活中,需要調查此項證據時,公安機關往往不予配合,可以請律師幫忙或者直接申請法院調取。
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屬於間接證據的一種,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該部分證據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錄像等等。
書面證據。加害人在訴訟前出於愧疚、維持婚姻關係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經過心理諮詢或者治療的,該機構出具的診斷建議或診斷結果也可以作為認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鑑定機構關出具的傷殘鑑定結論可以與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相互印證,以證明其實施傷害的程度。醫院的病歷與照片也能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注意事項
最後提醒廣大女性,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女性為了孩子或者懼怕等心理因素,而不敢站出來指出家庭暴力,不敢承認,最終導致事態更加嚴重。廣大女性朋友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