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文中的說明語言(1)?

司法語言根據表達劃分,可分敘述語言、說明語言和說理語言。說明語言在司法語體中使用較廣,如偵查預審文書、檢察文書、裁判文書、訴狀等,都必須有對報案人、被告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和其他有關人員進行具體說明,其說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民族、文化程度、職業等情況。

在現場勘驗筆錄、立案報告等文書中,則包括犯罪作案及有關作案的場所位置、形狀特徵、物品等,這些說明都應當是客觀的、科學的。說明的方法也多種多樣,計有定義、解說、分類、舉例、比較、利用、描摹、數字、圖表等。這些說明方法,廣義的法律寫作都普遍使用,而在法律規範文件(立法語言)和司法文書中常用解說、舉例、引用、數字等方法。

解說在司法語體中常常用以說明當事人身份概況、案件來源等,對事物的基本方面或特徵作概述的說明。

舉例使人們對所說明的事物有一個清晰的感性認識,常用列舉性舉例、比方性舉例或典型性舉例。引用是在說明事物時可引用一些有關資料來充實說明的內容。

數字的運用可強調說明事物的特徵與性質,如判決書中數字涉及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認定。

司法說明語言的第一個特點,是它的樸實性。對客觀事物的說明力求樸實,不尚修飾;力求準確,務戒誇大;力求明快,務戒渲染。它是對客觀事物的特徵、形狀、性質等作嚴肅直接的說明,指出事物的個性特點,把可疑之點說得清楚明白,例如:

(1)現場位於黔桂鐵路的深河車站東側,下頂巖寨以上一公里處的山洞內。洞內茅草叢生,洞深15米,高不到一米。(某立案報告)例(1)是對現場環境的說明。其特色:一是客觀準確;二是平直莊重。只是客觀、簡明地說明現場環境狀況,無華麗的詞藻和形容修飾成分。初學法律寫作的同志往往認為司法語言中的現場說明,與文學語言的現場描寫相關不大。這是誤會。試比較:

(2)現場位於澴潭鎮北12華里的康家衝半山坡的梨坡灣,系坐西北朝東南的連三間草房一棟,為死者孤住。屋中間是堂屋,左邊是宿舍,右邊是廚房。(某立案報告)

(3)魯鎮的酒店的格局,是和別人不同的:都是當街一個尺形的大櫃檯,櫃裡準備著熱水,可以隨時溫酒。做工的人,傍午傍晚散了工,每每花四文錢……靠櫃外站著,熱熱的喝了休息。(魯迅:《孔乙己》)例(2)是準確、平實的現場說明。而例(3)是以生動的筆調揭示情節展開的社會環境的場面描寫。所寫酒店格局,反映了當時社會風俗,交代孔乙己故事發生的環境。司法說明語言的第二個特點,是它的簡明性。潘慶雲指出:“用言簡意明的語言對客觀事物或情況進行介紹解釋,使人瞭解事物的性質、特點、情況以及內在的規律性。”

例如:(4)被告人鄭××,男,22歲,漢族,四川省××縣人,高中文化。捕前系××市公共交通公司駕駛員,住本市××區七星崗××街38號。現在押。(某起訴書)如何使司法說明語言做到簡明?一些學者撰文發表了意見。筆者這裡介紹語題鏈的運用。臺灣學者曹逢甫在他的《主題在國語中的功能研究》中指出:漢語裡形成言談單元的,不是單獨個別的句子,而是在同一話題下聯繫的好幾個句子。漢語是趨向言談為中心的語言,在句法與語意結構分析上必須考慮在同一話題鏈之下互相聯繫的所有句子。在司法語言中,常採用話題鏈來說明當事人的身份、經歷等。

例如:(5)被告人肖××,男,1960年11月4日生,漢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市東敦區鞏城鎮東風村農民,住××市東敦區鞏城鎮東風村2組。(某起訴意見書)例(5)中“被告人肖××”是一句話的話題,後邊接的幾個分句,分別說明肖××的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職業、居住地址。分句主語及有關詞語省略,文句表達簡潔、明快、莊重。司法說明語言的第三個特點,是它的有序性。劉勰《文心雕龍》指出:“搜句忌於顛倒,裁章貴於順序。”故司法說明語言表達,就是要講究順序和條理,以語言的連貫秩序有條理有步驟地揭示客觀事物的特質和真實面貌。

例如:(6)××市人民檢察院於1992年11月27日以被告人辛××犯有受賄罪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辛××及其辯護人蔡×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某刑事判決書)例(6)屬於程式化的說明,依次交代案件的由來、審判組織、審判方式和審理經過。

(7)關於胡××被指控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我被指定為被告人的辯護人。我查閱了有關卷宗,並對本案進行了調查,取得了有關證據,還同被告人進行了談話。對於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被告人胡××無罪的材料和意見,以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一份辯護詞的導語部分,根據時間和訴訟活動的邏輯順序,依次簡要地說明了辯護人接受委託、出庭前所做的準備工作和對本案的基本觀點。司法語言說明次序的安排有:以時間為序、以空間為序、以法律程序為序、以邏輯為序、以情況為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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