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年終獎?

為什麼工資與獎金之間的增減變動會影響個人所得稅?這是由於工資與獎金之間既有共性,又有差異。其共性是工資與獎金同屬於“工資、薪金”的範疇,可以相互轉換;其差異是工資與獎金分別計稅且適用的稅率不同,工資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稅,而獎金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稅。由此可見,在工資、獎金總額不變的前提下,把工資與獎金進行合理分配,可以實現節稅的目的。

2011年9月1日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關於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級次也相應發生了改變。國稅發〔2005〕9號文件明確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正確處理獎金與當月工資之間的關係,對繳納個人所得稅有著較大的影響。比如,某單位職工2012年12月領取工資5000元,各項年終獎金70000元,當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3490元。如果改按月工資5000元、月獎16000元(也可以是季度獎等)、年終獎54000元發放,則繳納個人所得稅8665元。把工資與獎金的數額做一調整,可以少納稅4825元,相當於節省了一個月的工資。

籌劃思路:

1.在稅法許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既不增加單位支出,又能增加個人收入。

2.分析工資與獎金增減變動對納稅額的影響,尋找工資、獎金增減變化平衡點,合理確定年終獎發放數額的範圍,確定怎樣發年終獎能夠使納稅人的稅負最輕。

3.依據年終獎在一個年度內只能使用一次的規定,把年終獎分解成兩個部分,一部分以年終獎的形式單獨發放,另一部分以月獎、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形式併入工資發放。

案例分析:

現結合個人所得稅法,以發放獎金月份工資、薪金總額26000元(月工資8000元,獎金18000元)為基點,計算工資、獎金變動對納稅額的影響。

1.當薪金由26000元增加4500元(加一檔稅率工資)至30500元時,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1)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至12500元,工資納稅額1245元[(12500-3500)×20%-555],獎金納稅額540元(18000×3%),累計納稅1785元。

(2)計入獎金,工資納稅額345元[(8000-3500)×10%-105],獎金納稅2145元[(18000+4500)×10%-105],累計納稅2490元。

結論是:增加薪金應該計入工資而不是獎金。

2.當薪金由26000元增加30500元(再加一檔稅率工資)至56500元時,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

(1)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至38500元,工資納稅額7745元[(38500-3500)×25%-1005],獎金納稅額不變540元(18000×3%),累計納稅8285元(計算方法設定為公式①)。

(2)計入獎金,工資納稅不變345元[(8000-3500)×10%-105],獎金納稅4745元[(18000+30500)×10%-105],累計納稅5090元(計算方法設定為公式②)。

結論是:增加薪金應該計入獎金範圍。

工資與獎金在此段範圍內增減變動的納稅臨界點在哪裡?假定納

稅臨界點的薪金總額為A,則有:公式①=公式②

[(A-3500-18000)×25%-1005]+(18000×3%)=[(8000-3500)×10%-105]+[(A-8000)×10%-105],A=35200(元)。

即薪金在26000元~56500元範圍變動時,納稅平衡點為35200元,當薪金總額等於35200元,增加的部分計入工資或計入獎金納稅額相等,薪金總額小於35200元時,增加部分應該計入工資發放,薪金總額大於35200元時,增加部分應該計入獎金髮放。

( X依據上述方法,假定當月工資獎金總額為X,現編制年終獎發放方案表(見文尾表格),供各單位參考(均不考慮三險一金等扣除因素)。

結論

從表中的分析可以得出,年終獎的發放數額範圍是(0,18000],[27200,54000] ,108000,[160250,420000] ,[565000,660000],960000。範圍之外的年終獎需要併入工資發放,否則納稅人要承擔較多的稅負。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是在事先不知道年終獎數額的情況下,把年終獎與當月工資相結合進行的納稅籌劃。如果能夠事先確定年終獎的數額,可以把工資與獎金之間適用稅率相差較大的月份工資繼續分配至其他月份,降低月工資的適用稅率,可以獲得更好的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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