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需要什麼條件,收養子女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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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許多夫妻因為沒有生育孩子,會選擇收養孤兒,也有夫妻不滿足於只有一個子女的家庭,就會選擇收養他人的子女。那麼,收養子女需要什麼條件,收養子女的程序是什麼呢?本文將介紹收養子女所應具備的條件,收養子女需要遵循的程序等內容幫助網友瞭解相關知識。

一、收養關係各方當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既包括未婚無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無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滿三十週歲。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同意。這主要因為對子女進行撫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所以,夫妻雙方應當達成協議才能收養。

6、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規定。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條件比較寬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也可以送養其子女。

(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相差四十週歲的限制。

(3)被收養人可以為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7、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規定

由於繼子女和繼父母很多情況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關係十分緊密,而通過收養關係的確立,可以使親子關係單一化,有助於穩定家庭關係,為繼子女的成長提供一個更為健康的生活環境。因此,對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情況,收養法明確可以不受一般收養條件的限制。

(二)被收養人的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對被收養人的年齡進行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便於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建立起親子關係,以保障收養關係的穩定和發展。

2、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被收養人的意見,由其自己判斷是否願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關係。

(三)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其監護人可以作為送養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孤兒或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主要包括: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以及與孤兒的父母親關係密切的近親屬或者朋友。

2、社會福利機構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社會福利院主要收容和撫養以下未成年人:

(1)被遺棄的嬰幼兒;

(2)公安部門暫時無法查找其生父母或監護人的嬰幼兒;

(3)父母雙亡,其他監護人又無力撫養的孤兒。 因此,在收養人自願收養社會福利院生活的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時,只能由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撫養子女是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應盡的義務,但是現實中可能由於天災、人禍或者經濟狀況等原因,致使有的父母無法對自己的子女進行撫養。

二、建立收養關係的程序要求

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同時,為了適應一些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意願和要求,新收養法還擴大了收養協議和辦理公證的範圍,明確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公證。此外,為了嚴格規範收養棄嬰的行為,防止借收養名義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對於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民政部門應當在辦理收養前予以公告。

收養子女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在收養子女時,因為沒有法律意識,沒有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等原因,導致爭奪孩子的現象,甚至陷入訴訟。所以,在夫妻準備收養子女時,最好是諮詢一下律師,請求律師提供收養子女方面的幫助。在律師的協助下,當事人可以更好的辦理撫養手續,維護當事人及子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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