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題:魏晉南北朝?

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題:魏晉南北朝

方法/步驟

  1.試述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形式的發展變化。

  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形式的發展變化主要有四個方面:

  首先,律逐漸發展完備成為最穩定的法律形式。漢《九章律》雖然簡要,但是不敷於用,以致有傍章、越宮、朝律作為補充,此外還有各種雜律,篇目滋繁難,免歧異叢生。自曹魏定《新律》開始變革律的體例和內容,至《北齊律》刪繁就簡,以《名例律》開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餘條,其科條簡要便於司法適用。律作為一種穩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漸趨於成熟,最終成為法律體系的核心。

  其次,律與令開始有了嚴格的區分。漢代以前,律令同為定罪量刑的法律規範,二者在性質上沒有太大的區別。至晉朝,《晉律》序言中明確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質上確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穩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規定國家制度的法律形式,違令當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規定定罪處刑。

  再次,從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漢代以來,科成為改革發展漢律的一種法律形式。特別是曹魏時期,格是當時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關刑事的內容抽取出來歸納入律,格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開始以格代科,格成為一種輔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後期至北齊初期,格取代律成為當時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東魏頒佈的《麟趾格》實際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齊律》的頒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雖與律並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後,式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形式。式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最早見於秦,此後歷經發展,至西魏編定《大統式》,式確立為獨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規定國家機關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多屬行政性法規。

  魏晉南北朝時期,律、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它們之間的界限和相互關係大致都已明確,為隋唐以後的法律體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為什麼說南北朝時期的法制“北優於南”?

  南朝統治階層崇尚玄學與佛學,蔑棄禮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襲《晉律》。劉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蕭齊仿照晉律制定了《永明律》,卻因意見不一而未實行;梁武帝命蔡法度、沈約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訂《樑律》,單實際內容與晉律基本相同,僅是名稱有所改易;陳修訂完成的《陳律》,一準《樑律》,實質上仍然是《晉律》的繼續。可以說南朝法制並無多少創制。

  北魏首開北朝重視法典編纂之風。自太祖拓拔圭著手修律,至孝文帝修訂完成《北魏律》,前後經過一個多世紀的時間。《北魏律》由著名律學家崔浩、高允等人主持修訂,冶漢、魏、晉律於一爐,在篇章體例、罪名刑制方面較前朝都有發展。東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西魏編定有《大統式》,從而把“格”和“式”發展成為比較成熟的法律形式,為隋唐時期格與式成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礎。《北齊律》則完成了我國封建法典由繁至簡的改革過程,它以名例律開篇的十二篇體例、五種法定刑的設置、重罪十條的入律,這些重要的創新都被隋唐兩代的律典所借鑑。

  通過以上簡略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南北朝時期的法制“北優於南”。

  3.試述魏晉南北朝時期刑罰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魏晉南北朝時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規範化。魏《新律》將法定刑確定為死、髡、完、作、贖、罰金、雜抵罪七種。《晉律》中規定了死、髡、贖、雜抵罪、罰金五種法定刑,每一種法定刑又分為數等。《北魏律》規定了死、流、宮、徒、鞭、杖六種法定刑,《北齊律》承其後,最終確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這一時期的刑法制度改革,為隋唐以後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礎。

  第二個方面是使刑罰趨於寬緩,具體體現為以下幾點:

  首先,免除宮刑,進一步廢除肉刑。自漢文帝改革刑制以來,宮刑時用時廢。《北魏律》還曾把宮刑作為一種法定刑,至北齊宮刑被徹底廢除,《北齊律》所規定的五種法定刑不再有宮刑。

  其次,緣坐的範圍有所縮小。秦漢以來緣坐的範圍甚廣,特別是出嫁婦女既隨夫家受誅,又隨父家受戮。曹魏時期所定新律縮小了緣坐的範圍,並開緣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樑律》進一步縮小緣坐的範圍,創緣坐婦女免處死刑的先例。《北魏律》雖然規定的緣坐範圍較廣,但孝文帝以詔令特加縮小:非犯幹名犯義之重罪者,緣坐處死皆止其身。

  再次,定流刑為減死之刑。從北魏、北齊開始,流刑已成為一種法定刑作為死刑與徒刑的中間刑,填補了自漢文帝以來死刑與徒刑之間的差等。北周又將流刑按里程分為五等,使流刑更為規範化。

  4.試述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央機構的演變。

  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央機構的變化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制的形成,一個是九卿制的變化。

  (一)三省制的形成

  自東漢末年以來,司徒、司空、太尉(有時稱司馬)三公雖然仍舊設置,單其職權已歸於尚書。鑑於三公已成為虛設之位,尚書的權位日顯重要;因此,曹魏初期尚書脫離少府而獨立,其機構日漸擴大,稱為“尚書檯”,名正言順地掌理政務。

  為了防止尚書權力過重而專權,皇帝又設祕書作為侍從要職。魏文帝時,改祕書為中書,尚書參與機要的職權也逐漸轉移到中書。隨著中書職權的擴大,形成了中書省。中書省與尚書檯同為中央政府的中樞機構,為了避免它們之間權責不清的問題,特對它們的職權加以限定:中書省負責起草詔令,為中央決策、立法機構;尚書檯負責遵令施行,為中央執行機構。晉代侍中的地位日顯重要,於是成立了以侍中為長官的門下省。門下省職掌駁正,對中書省起到一定的牽制作用。

  (二)九卿制度的變化

  隨著中央三省制的形成,原來分掌某一方面具體事務的九卿,其職權遭到削弱,逐漸流為冗曹。以上是職權上的變化,九卿的名稱也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北齊改九卿之一的廷衛為大理,改少府為太府,並改稱其官署為寺,於是九卿變為九寺,從此我國古代國家機關的名稱不再以長官的官銜相稱。

  5.試述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進一步儒家化的主要體現。

  魏晉南北朝時期雖然戰禍連接、時有武人任刑肆殺,但是這一時期延續了漢代以來法律儒家化的發展方向,代表了中國古代法律的進步趨勢。這一時期法律的進一步儒家化主要體現在下述幾方面:

  (1)從儒家恤刑慎罰思想出發,刑罰總體上趨於輕緩。規範化的、比較輕緩的封建五刑正在逐漸形成,進一步廢除肉刑,緣坐範圍也有所縮小。婦女犯罪,在適用刑罰時給予特別照顧,婦女應受體罰者,一般減半數執行,並可以使其免於裸露身體;孕婦可以免受體罰,執行死刑要在生產百日之後。

  (2)確立了服制定罪和存留養親制度。自《晉律》創制服制定罪以來,親屬相犯,其定罪量刑不同於一般常人犯罪,要依服制所規定的親等來定罪量刑,以體現儒家親疏有別、注重維護親倫秩序的精神。存留養親則是以儒家的孝道改變既有的法律規定,對於犯罪人而言,也體現了統治者以德服人的寬仁。

  (3)“重罪十條”正式入律。《北齊律》對危害封建專制統治和違反倫理綱常德行為加以概括,定為“重罪十條”列於律首,進一步把禮法結合起來,強化了對君權、父權、夫權的維護。

  (4)確立維護貴族、官僚的特權制度。曹魏制定魏律時,總結前代經驗,將周禮八辟之制定為“八議”,對親、故、賢、能、功、貴、勤、賓把類官僚貴族犯罪,“大者必議,小者必赦”。自《晉律》、《北魏律》到《陳律》,逐步確立了“官當”之制,凡有官爵者犯罪,都可以用官品、爵位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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