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過司法資格考試的考生都知道,歷屆的司法資格考題對每個考生來說,必須掌握和了解。光知道答案不行,必須學會如何對試題進行全方面的分析,做到融會貫通、舉一反三。現將司法資格考題解題心得編輯如下,供廣大考生學習和交流。
工具/原料
電腦,書籍
方法/步驟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技術開發合同,未約定技術祕密成果的歸屬。甲公司按約支付了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後,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術成果資料。後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況下,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丙公司使用該技術,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況下,以獨佔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丁公司使用該技術。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說法一:該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僅屬於甲公司。現分析如下:《合同法》第341條規定,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技術開發合同,未約定技術祕密成果的歸屬。因此,甲乙兩公司均有對該項技術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該說法錯誤。
說法二:該技術成果的轉讓權僅屬於乙公司。現分析如下:甲公司按約支付了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後,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術成果資料。根據《合同法》第341條的規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對該技術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該說法錯誤。
說法三: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的許可使用合同無效。現分析如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合同法》第341條所稱“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包括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祕密,並獨佔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祕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佔或者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祕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者許可行為無效。甲公司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丙公司使用該技術,該合同有效。該說法錯誤。
說法四: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的許可使用合同無效。現分析如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乙公司以獨佔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丁公司使用該技術,該合同無效。因此,該說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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