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構成商品房買賣欺詐??

  房地產界人士認為,由於房地產進入商品開發的時間還不是太長,開發過程中受其他一些方面的制約較多,當前執行《消法》第49條,操作上有一定困難。如何認定商品房交易中的欺詐行為也是一個難點。

  專家們認為,在商品房買賣中,應是指經營者故意隱瞞真相,妨礙消費者取得產權的情況。如:不具備開發資格、“五證”不全、編造虛假檔案,或故意隱瞞影響消費者正常使用的重大質量問題,致使合同無效或屬根本違約的行為。

  針對以往許多法院認為由於售樓廣告、沙盤錄影、照片等沒有放進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而不構成要約承諾的情況,法律界人士認為,開發商對其開發專案在綠化率、配套設施等方面的說明,包括樓書、沙盤、廣告,均應為要約承諾。

  全國人大法工委巡視員何山強調,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商品房廣告在內容符合要約時視為要約。為進一步明確這一問題,今後應該將這部分內容寫進商品房買賣合同中。

  中消協法律和投訴部主任王前虎認為,開發商推託主觀故意的行為,如:明知檢測機構測量有誤,但故意不糾正,也應屬於欺詐行為,提供虛假檢測報告的部門同樣應該承擔“雙賠”的責任。對開發商欺詐行為所關聯的中介機構,也應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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