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主要有:
1、權屬來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
2、根據城市規劃,市區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法律、法規或市政府規定禁止抵押的;
7、除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它集體土地使用權。
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檔案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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