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投資是指一方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資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他人的法律現象。
我國目前的隱名持股一般分為兩類
規避法律的目的。
我國的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對投資領域、投資主體、投資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國家機關不得開辦公司,外方投資不得低於某一比例。為規避這些限制,有些投資者採取隱名的方式進行投資。
非規避法律的目的。
有些隱名投資並非出於規避法律的原因,而只是由於隱名投資人不願意公開自身的經濟狀況,或隱名出資人不願以自己的名義投資,或由於股權轉讓後並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等原因造成的。
對於非規避法律類的隱名持股,《解釋》的隱名股東的投資權益明確給予保護。但隱名投資是為了規避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對投資領域、投資主體、投資比例等方面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規定,此種隱名投資將會危害公司法的制度和市場交易的安全,因此,對此種投資的隱名股權權益將無法收到法律的保護。
隱名股東的證明條件?2
根據《解釋》第25條的規定,隱名股東應當與顯名股東簽訂合同。
當事人取得股權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即在公司設立或增資中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取得股權及股東資格;二是繼受取得,即從他人處受讓股權。所以當事人間就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主張其享有股權時,可以證明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隱名股東要取得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無論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須符合兩個要件,即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是以出資為取得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形式要件是對股東出資的記載和證明,這種記載和證明必須簽訂書面的投資合同,合同是隱名股東證明其投資行為區別於其他,譬如借貸行為的重要條件。
出現了問題怎麼辦?3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一般稱為隱名投資協議,或代持股協議,此類合同名稱雖然各不相同,但卻擁有共同實質,即都包含有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隱名持股合意,即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名義股東行使股權,實際出資人享受股權收益。
隱名股東的身份變更?4
當隱名股東處於自身需要,並且符合《公司法》股東條件時,如果需要從隱名股東變更出顯明股東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
隱名股東想轉讓股權轉讓?5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1.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自行協商,而無需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4.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權。
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隱名股東的證明、股份出現了問題,還是隱名股東身份變更、股權轉讓都需要書面的協議或者合同的簽訂,稍有疏忽,可能給你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