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合同糾紛訴訟的法院認定和律師操作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方法/步驟
案件分類:
(1)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創作合同糾紛
(2)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轉讓合同糾紛
(3)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釋義】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創作、有關權利的轉讓和許可使用等內容所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創作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創作所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包括委託創作合同糾紛和合作創作合同糾紛。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轉讓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許可使用所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管轄】
由於合同標的物所涉積體電路布圖的特殊性,最髙人民法院對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合同糾紛管轄作出了特殊規定,即相關案件的受理必須遵守最髙人民法院關於指定管轄和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涉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的規定,該通知第1條所列第(5)至(10)類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其餘各類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經濟特區所在地和大連、青島、溫州、佛山、煙臺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適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涉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第1條列舉了11類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糾紛。其中,第(2)項是“布圖設計專有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即《規定》在本條確定的案由;第(1)項和第(3)項涉及權屬和侵權糾紛,見《規定》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侵權糾紛;第(4)項涉及臨時措施,見《規定》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和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第(5)~(10)項屬於行政糾紛。
與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創作合同相關的規定是《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10條和第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6條第1款。
與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轉讓合同和許可使用合同相關的規定是《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22條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10條第2款和第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6條第1款。
與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代理合同相關的規定是《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相對而言是一類比較新型的智慧財產權。《規定》將涉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合同糾紛單列為一類智慧財產權合同糾紛,並在作為第三級案由的同時分列了3個四級案由。
最髙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6條第1款規定:“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許可使用和轉讓等合同爭議,相關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該款規定只涉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合同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不涉及案由確定問題。除非合同主要權利義務是關於利用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提供諮詢、服務和培訓,不應將有關爭議確定為《規定》中的技術合同糾紛。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創作合同糾紛包括因合作創作和委託創作發生的合同糾紛,但涉及專有權權屬糾紛的除外。對於當事人之間因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發生的爭議,應當按照《規定》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糾紛確定案由。
實踐中,還存在一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代理合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代理合同是委託人與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代理機構就辦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或者辦理其他與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有關事務達成的協議。對於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代理合同糾紛,《規定》未作出具體列舉,但參照專利和商標代理合同糾紛的案由歸類,也應當作為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合同糾紛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