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面臨家庭虐待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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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我國《婚姻法》關於“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的規定是保障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同一家庭的所有成員都是地位平等的主體,國家保障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虐待和遺棄都是家庭關係中的破壞性因素。被虐待和被遺棄者,往往是缺乏自衛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實際上多為婦女、兒童和老人。為了維護社會主義的家庭制度,保護受害人和社會的利益,一定要採取各種有效的手段同這些違法行為做鬥爭。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患病不給治療等。

遺棄,是指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遺棄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的,應該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二、面臨家庭虐待時如何處理

1、為了防止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了“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對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人,應當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例如,對拒付撫養費、贍養費等情況可到人民法院告訴,判決強制執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的,應按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以上即是對什麼是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面臨家庭虐待時如何處理的詳細解答。受到虐待和遺棄的家庭成員往往是家中的老人、婦女和兒童,他們有著共通的特性:在家庭關係中他們處於較弱的一方,防衛能力差,更容易被侵害。這些受害者往往為了顧及自己和家人的面子,羞於去向外界尋求幫助,默默忍受著家庭虐待和暴力帶給自己的傷害。殊不知,這些忍受反而縱容了施暴者,造成的結果只能是他們變本加厲的對受害者實施傷害行為。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是非常不人道的行為,是被我們社會所不恥的惡劣行徑,我們要堅決抵制這種行為的發生,萬萬不可為了顧及一時的顏面而釀成無法挽回的惡果。我們要把這種不道德的行為扼殺在搖籃裡,稍有苗頭就要加以制止,這不僅是在挽救您自己也是在挽救施害者的最好辦法。“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這裡不可能把家庭虐待和遺棄的所有情形都能歸納到,如果您有相關的疑問,建議還是請教專業律師,他們有著很豐富的辦案經驗,會在最短時間內為您出具法律意見,幫助您早日脫離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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