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著作權的保護範圍三步走?

軟體著作權的保護範圍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廣泛應用逐漸成為公眾討論的熱點問題。那麼關於軟體著作權的保護範圍究竟涵蓋了什麼內容這也是目前人們非常關心的問題,比如是否涵蓋文字作品呢?目前,《伯爾尼公約》、《世界著作權公約》為代表,主流是將計算機軟體作為文字作品納入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在此,本文將展開探討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保護範圍。

方法/步驟

(一)對於計算機軟體的字面要素的保護

計算機軟體的字面要素即軟體的原始碼和目的碼,可作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權。

(二)對於計算機軟體的非文字要素的保護

計算機軟體的非文字要素即程式的組織、順序、結構,對於這部分內容是否能享有著作權,應當運用阿爾泰案中確定的包括抽象、過濾、比較三個步驟的“抽象概括法一來具體進行分析判斷。首先要區分出思想和表達,要在最概括的思想(如程式的功能)和最具體的對思想的表達(如一行行的程式碼)之間劃出思想和表達的界線;其次並不是每一個對思想的表達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還需要具體的考慮這一表達的獨創性、功能性以及是否存在思想與表達的混合。

(三)對於計算機軟體的外在介面的保護

計算機軟體的外在介面包括其菜單系統、使用者介面及輸入輸出的方式等顯示在螢幕上的各要素。在軟體開發過程中,技術人員可以在不復制一款已有的軟體的程式碼的情況下,複製上述各要素,這是因為產生這些螢幕顯示的程式程式碼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編寫。在主張計算機軟體介面侵權的案例中,實際存在著兩種可能性。一是對軟體介面的複製侵犯了其內在的程式程式碼作為文字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二是僅侵犯了軟體介面本身作為其它型別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產生螢幕顯示的程式碼是以不同方式編寫的,這一事實並不能改變螢幕顯示本身被複制了的事實。這意味著,應當將螢幕顯示作為獨立於軟體程式碼的其它型別的作品給予著作權保護。計算機軟體的介面具體應當作為哪類作品受到保護,這取決於介面上所包含的各要素具體符合著作權中哪類作品的定義。可見,一款計算機軟體可以同時受到多種型別的著作權保護。如一款角色扮演類的遊戲軟體,其精美的人物造型、背景畫面可能作為美術作品受保護,其所配的音樂或特定的聲音可能構成音樂作品或錄音製品從而享有著作權,其中的人物對話和故事情節的設計又可能構成戲劇作品。

注意事項

以上述的方式來確定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保護範圍不但與傳統著作權基本原則相符合,而且與軟體開發過程中幾乎必需的“反向工程"實踐相符合,同時較好的平衡了“在先軟體開發者"、“在後軟體開發者’’以及“軟體使用者一等主體的利益,更加註意著作權法在獎勵作者、鼓勵開發新的軟體、傳播資訊、利用思想以及方便使用者之間應有的平衡,更加充分考慮了軟體保護的合理性對競爭乃至軟體產業發展帶來的潛在影響,實現了在著作權法的原理下對計算機軟體的適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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