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身出戶協議的法律效力?

近幾年來,由於離婚率的增加再加上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不少夫妻簽訂了協議約定如果離婚有過錯的一方需要淨身出戶,那麼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下面為大家作一個分析。

淨身出戶是指離婚時,一方不帶走任何財產。但這種行為,在中國的《婚姻法》裡沒有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援所謂的“淨身出戶協議”的。

同時《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夫妻在確定財產歸屬簽訂協議時應該充分了解其法律效力,最好是請專業的律師來代擬協議,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協議無效的情況發生

原作者: 吳錦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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