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公司股權如何處理,離婚協議中股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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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中公司股權如何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某公司擁有股份,離婚財產分割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

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並書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雙方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離婚協議書中》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第一種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第二種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離婚協議中股票如何處理

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可能還會涉及股票的分割。

假如分割他名下的股票,雙方在協議中只是寫上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恐怕過於簡單,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起訴到法院後,由於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資訊,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

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程式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

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並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

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採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係或戶頭借用關係,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難支援夫妻一方的要求。

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夫妻雙方若存在這樣的情況,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為炒股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於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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