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的收貨人如就貨損向承運人提起索賠,應按照我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在收到貨物之日起十四日內就貨損向承運人提出書面異議,否則將無權提出索賠訴訟。如何理解該書面異議之規定並正確識別航空承運人的身份,對於收貨人行使索賠權利至關重要。本文擬從一則案例就前述問題展開分析。
方法/步驟
航空運輸具有快速高效的優勢,但同時也具有很高的風險,要求旅客或者收貨人就損失或延誤及時向承運人提出書面異議,一方面體現了對承運人的保護;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承運人在高速運轉的運輸作業中及時進行調查以避免因時間久遠難以查清損失和延誤原因,而且也有利於保護旅客和收貨人的合法權益。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異議均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寫在運輸憑證上或者另以書面提出。”找律師網指結合該款的前後文意理解,書面異議,只能以 旅客或收貨人 → 承運人 這一單向形式提出,在承運人已經自行確認損失或者延誤的情況下(筆者以為這是異議的另一種形式),書面異議即無必要,因為此時承運人的確認已然具備了旅客或收貨人提出書面異議的前述功能。
商務部《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試行)》【下稱“《實施細則(試行)》】第二條規定:“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以委託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或佣金的行為。法律貓解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由於貨運代理企業在國際貨物運輸中可能扮演不同的角色,具備不同的身份,因此,在確定該企業與“委託人”之間的合同性質時,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