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9月30日製定的聯盟(超多數補差)內閣協議中採納通過了一系列有關家庭移民領域的措施。這些措施已於2012年4月11日在國家憲報刊登釋出,並將於2012年7月1日起生效。它涉及以下的調整措施:
方法/步驟
家庭團聚以及家庭組成:1、家庭團聚以及家庭組成的唯一前提條件是結婚。未婚的伴侶不可申請家庭團聚或家庭組成。此規定不適用於在原籍國不能結婚的外籍伴侶(見“臨時結婚許可證”)。
2、為外籍人士提出居留申請的合法居留者(居留提供者)申請其伴侶來荷蘭的前提條件是他/她在荷蘭至少已待滿1年。此前提條件不適用於基於融入一體化法令臨時居留目的獲得有限期居留權的為外籍人士提出居留申請者(居留提供者)
3、取消“廣義(擴大)家庭團聚”的居留目的。
其他:1、短期居留轉為永久居留的時限由3年改為5年。2、界定主要居住地不在荷蘭(因此不再享有居住權)的期限從9個月縮短至6個月。3、基於“探親”為居留目的居留申請將不再可能。
何時開始執行?更改的措施將於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2012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申請(也包括提出給予MVV建議的要求),仍執行現行的政策。新措施不適用。於2012年6月30日之後提交的申請將適用新措施。
外國人目前已經持有基於將於2012年7月1日起取消的居留目的的居留證仍可以保留現有居留權,並且可以從2012年7月1日起延期。
臨時結婚居留許可證
未婚伴侶不再有家庭團聚或組成的資格,除非根據法律規定,外國人在原籍國不能結婚。如果不可能在原籍國結婚,那就可以提交基於“步入婚姻或註冊同居關係”的目的,有固定期限的居留許可的申請。本居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目的只為在荷蘭結婚。如果婚姻在六個月內締結(或在六個月內登記註冊同居),則本居留許可證可以更改為同配偶或註冊同居伴侶居留許可。
臨時結婚居留許可證只能從2012年7月1日起開始申請。外國人在原籍國不能結婚的理由必須很清楚。它必須是一個法律上的不可能。例如,如果在原籍國的法律下同性伴侶之間締結的婚姻是不可能的。
此外申請臨時結婚居留許可證仍需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都是21歲以上,包括21歲的成年人。2、為外籍人士提出居留申請的合法居留者(居留提供者)必須具有非基於臨時居留目的固定期限的居留許可和在荷蘭至少已待滿1年。3、雙方必須證明他們是未婚的。4、來荷蘭的伴侶(外國人)有有效的旅行證件(如護照)。5、來荷蘭的伴侶(外國人)已經通過國外的公民融合考試或獲得豁免。如果他/她並不需要MVV就不需要考試。6、來荷蘭的伴侶(外國人)不構成對公共秩序的威脅,並願意合作在結核病的檢查(如果需要)。7、在荷蘭的伴侶(為外籍人士提出居留申請的合法居留者)有足夠的和可持續的收入。
在市政廳結婚
獲得臨時結婚居留許可證的伴侶要在荷蘭結婚或註冊同居必須在6個月內做到這一點。締結婚姻或註冊同居登記時市政廳將要求其提供有關文書。它可能需要一段時間來收集準備這些文書,比如這些文書需要從國外帶來。因此,你應該在外籍伴侶來荷蘭前諮詢市政廳所需要的文書,以及這些文書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費用MVV申請以及無需MVV的VVR的申請費用是1,250歐元。MVV後的VVR申請費用是300歐元。
更改為同配偶的居留許可是免費的,但前提是:1、在臨時結婚居留許可證有效性屆滿前(即6個月限期內)舉行婚禮,並且2、在臨時結婚居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前提交更改為同配偶的居留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