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寫處分決定?

共產黨員因違犯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黨的組織討論對其所犯嚴重錯誤的處理時,必須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通常應該包括以下各項:

一、簡歷。應寫受處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家庭出身、本人成份、入黨和參加工作時間、歷任和現任職務、行政級別、歷史上受過何種獎勵和處分。

二、主要錯誤事實。

1.必須寫清楚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什麼情況下犯了什麼錯誤,責任及後果。對犯錯誤人的一般缺點和思想認識問題,屬於批評教育的或與主要錯誤事實無關的問題,不應寫入決定中。也不要把無關重要的枝節問題都羅列進去。

2.寫入決定的事實,必須以經過調查核實取得確鑿證據的材料為依據。未經調查核實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似是而非的材料,不應作為事實寫入決定。處分決定中引用的材料要如實、恰當地反映原意,不能斷章取義。

3.受處分者犯有數種不同性質的錯誤,應分清主次,加以敘述。

4.對犯有亂搞男女關係錯誤,不要寫庸俗的具體情節,以維護處分決定的嚴肅性。

5.用語要樸實確切、不加形容詞,不搞無限上綱,不亂戴帽子。既要防止只寫原則,空洞無事實,又要防止羅列現象,觀點不清楚。

三、分析錯誤根源。

處分決定對於受處分人產生錯誤的主客觀原因、社會根源、思想根源,要做出恰當的實事求是的分析,不可無根據的推論,搞無限上綱。不要把已經解決了的歷史問題抓住不放,算總帳。以使犯錯誤本人吸取教訓,改正錯誤,並藉以教育其他黨員。四.確定錯誤性質。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分析認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定性準確與否,關係到能否對犯錯誤人的正確處理。要按照黨的政策規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什麼問題就定什麼問題。

定性要注意以不幾個問題:

1.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要分清楚是敵我矛盾還是人民內部矛盾,介於兩類矛盾之間的問題,先按人民內部矛盾認定。

2.黨內性質的問題,應分清是非,區別錯誤的輕重。要分清是工作中的問題,還是違法亂紀的問題;是思想認識問題,還是立場問題或道德品質問題;是一般性錯誤還是原則性錯誤。不要把個別或不甚嚴重的錯誤牽強附會,隨意拔高。黨內性質的錯誤都不得使用敵我矛盾性質的語言。

3.對性質一時難以確定的,可採取寫實的辦法,是什麼問題就寫什麼問題。

五.認錯態度。

受處分者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即態度好壞,對於執行紀律有著直接關係。在處分決定中,寫犯錯誤者對錯誤的態度時語言要概括得準確,一般應注意:

1.區分犯錯誤者的態度好壞的基本標準,首先看犯錯誤者是否能如實交待錯誤事實;其次看對錯誤認識程度和悔改表現。不要輕易扣“不老實”的帽子。

2.交待錯誤、認識的態度問題,應根據本人的檢討情況,用概括的詞語來寫,如“主要錯誤事實已作了檢討”,“沒有檢討錯誤事實”等;也可以寫具體表現。儘量不要只簡單地寫成“很好”、“很差”。

六、處分。

在弄清事實,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之後,就要根據黨的政策和黨的紀律,對犯錯誤者給以恰當的處理。寫處分時應注意:

1、受處分者在黨內擔任多職的,給予撤銷職務處分時,應寫明撤銷一切職務還是撤銷某一職務。對需要給犯錯誤黨員政紀處分或法律制裁的,黨組織應提出建議。

2.對犯錯誤者需要從輕或從重處分的,應寫清楚從輕或從重的理由。對不需要給處分的,應寫明“免予處分”、“不再給處分”或“不予處分”。

3.要寫明什麼時間、由哪個組織討論決定的。

七.寫處分決定,段落要清楚,層次要分明,要有條理,文字要精煉、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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