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擔保書期限的問題解析?

借貸擔保書別漏籤“保質期”

“我願以個人的全部資產,為70萬借款提供擔保。如果他還不了錢,這筆錢我來還!”這本是擔保人白紙黑字寫下的“保證”,債主也指望借款人還不起錢時,可以由擔保人來還錢,可他的“算盤”最後卻落空了。昨日,記者從石獅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就對這樣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擔保人免責,理由是擔保已過期。

擔保也會過期嗎?法官解釋,本案中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期限,而法律明文規定,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只有半年。可債主是在過了還款期限1年多才提起訴訟的,已明顯超過了擔保期限。

律師說,這種情況是擔保合同裡的“低階錯誤”,其實是可以避免的。當事人應如何避免?我們邀請法律界的人士來支招。

【事件實錄】70萬的擔保落空

2007年10月24日,晉江男子張某因經商資金週轉困難,向石獅商人林某借款100萬元。借款到期後,張某隻還了30萬元,打算延期支付剩下的70萬元。

為此,雙方協商後決定,由張某的親戚陳某出面作擔保,將70萬元借款期限延長至2008年6月15日。在保證書中,陳某寫明,“本人願以個人全部資產,為7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為70萬元本金、相應的利息及實現債權所需費用。若借款人屆時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本人願代借款人支付上述保證範圍內的債務”。

不過,在70萬元借款延期到期後,張某未能償還本息,陳某也未履行連帶擔保責任。今年2月5日,林某將張某及陳某告上法庭,要兩人還錢。

不過,石獅法院近日一審判張某償還70萬元本息,並認定擔保過期,判陳某免擔保責任。

【各方說法】

在借貸關係中,有擔保人作擔保,原本是為更好地保證債主的權益。但是,在本案中,為何會出現擔保落空的情況呢?

●未約定保證期限,半年就會過期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陳某自願為借款作擔保,並自願按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林某並沒有和擔保人陳某約定保證期限,也就是擔保期限。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擔保期限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超過這個期限,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林某應自2008年6月16日起六個月內,即2008年12月16日之前要求保證人陳某承擔保證責任,但他卻在今年2月5日才對其提起訴訟,已明顯超過保證期限,所以應免他的保證責任。”主審法官如是說。

●擔保期限最長2年

“這是低階錯誤。”福建石獅醒獅律師事務所鄭平申律師說,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期限是最基本的。但是,一些人知道要為借款約定期限,卻忘了給擔保約定期限,豈不知擔保也是會過期的。

那麼,擔保期限究竟怎麼算呢?一般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債主應在這段時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第二種情況,是未約定擔保期限,如本案中擔保期限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半年,超過半年之後擔保人免責;第三種情況,有約定擔保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如在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借款全部付清為止”,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應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2年,超過2年擔保人同樣可以免責。

“擔保也會過期,這和訴訟期限是一個道理,不可能永遠有效。”鄭平申解釋,“擔保合同一般是借貸合同的附屬合同,只有借貸合同有效的情況下,附屬合同主張的權益才能受到保護,普通民事訴訟期限為2年,因此法律規定的擔保期限最長也是2年”。

律師支招,可以在半年之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由於口說無憑,一定要讓擔保人重新簽下回執單之類的文字證明,證明你在有效期限內已主張過了權利,則期限可以向後繼續延長半年,以此類推。當然,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在半年內直接提起訴訟”。

【關於擔保書時間期限的問題】

擔保書不約定具體時間期限,只約定借款還清為止的期限,是否合法?在擔保法領域,考察擔保是否合法有效主要考慮兩方面因素,一是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一般有效;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必定無效。二是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自身可能因擔保人資格等因素不合法而無效,例如國家機關擔保不合法併為無效;當然也會存在主合同無效,從合同本身即已無效的情形,例如企業之間借貸違法,而擔保人為國家機關,主合同無效本來可導致從合同無效,而此時,從合同自身原因已經導致無效。

另外,擔保合同應當約定期間,以便於債權人主張權利,亦便於糾紛發生時,仲裁、司法機關可以準確加以認定。如果只是約定借款還清為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該約定不明確,並認定從借款到期日開始給予計算二年訴訟時效的期限,即債權人應當在主債務訴訟時效之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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