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結婚彩禮糾紛存在哪些問題,視聽資料如何認定?】,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結婚彩禮糾紛存在的問題
訴訟主體確定難。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此類糾紛的訴訟主體問題只規定“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對“給付方”的範圍沒有明確,現實中收受彩禮的主體除了女方父母,還有女方其他近親屬,因而在審判實踐中是單獨將彩禮的給付人、收受人還是將婚約男女雙方作為當事人這一主體確認上存在差異,有些還影響到案件的社會效果;彩禮範圍統一難。實踐中訴訟雙方對彩禮的範圍有很大爭議,男方起訴時往往把戀愛過程中所有給付女方的財物都作為彩禮要求返還,而女方往往只認可男方給付的大宗金錢,對於給付的財物等,則認為並非主動索取,屬贈與性質;舉證查明事實難。依據民俗習慣媒人對彩禮的存在及具體數量比較清楚,但基於農村的熟人社會,媒人往往不願出庭作證,這樣更貼近事實的證言就有可能在庭審中不被披露,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明;訴訟案件調解難。訴訟中女方多處於弱勢地位,且按農村習俗,女方悔婚的全部返還彩禮,男方悔婚的女方不再返還彩禮,如果男方首先悔婚,又要求返還彩禮,女方顯然難以接受,雙方對抗情緒很大。
二、關於結婚彩禮糾紛的視聽資料如何認定
1995年最高院在《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中嚴格強調了視聽資料的合法性,但在後來制訂的《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款則降低了證據合法性的要求,認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取得的證據就可認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脅、利誘、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就不應採用,即所謂的“毒樹之果”原則。
而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採信。對於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並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麼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