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夫妻財產製的型別有哪些,夫妻共同財產終止原因】,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夫妻財產製的型別有哪些
長期以來,中國採用的是以法定財產製為主,以約定財產製為補充的制度。新婚姻法仍堅持以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製,同時允許和尊重夫妻對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增加個人特有財產的內容,完善了夫妻財產製,進一步規範了夫妻財產關係,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製做出具體規定。
夫妻財產製有幾種呢?夫妻財產製的種類:
(一)統一財產製
即妻之原有財產歸夫所有,但妻享有返還請求權。這一制度實際上將妻之婚前財產的所有權轉變為對夫的一種債權,顯然對婦女不利。其僅為早期資本主義國家立法所採用。
(二)聯合財產製
聯合財產製。即妻之原有財產歸妻所有,但應由夫行使管理權。這一制度與統一財產製在實質上一樣,都剝奪了妻之財產所有權。許多原來採用這一制度的國家,如日本、德國、瑞士等國已改採新制。
(三)共同財產制
即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被合併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有在婚姻關係終止時才可對此財產依法分割。大多數國家都把共同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製。
(四)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即結婚後夫妻的財產仍可分別獨立存在,不因結婚而發生變化。夫妻各保留其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英美法系多數國家和個別大陸法系國家以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製,也有相當多的國家將其作為約定財產製。
從當代夫妻財產製立法的發展趨勢看,兼有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雙重性的複合形態,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採用。
二、夫妻共同財產終止原因
(一)因夫妻約定而終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製。
(二)因離婚而終止。離婚致使婚姻關係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三)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消滅,從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