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支付令要滿足什麼條件,法院怎麼裁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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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支付令要滿足什麼條件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哪些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通知債權人:

(1)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的;

(3)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的;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二、法院怎麼裁決支付令申請

人民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請如何予以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至一百九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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