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離婚財產分割法院如何處理??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在處理夫妻財產時需要根據一定的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本文為您介紹的是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以及離婚財產分割法院如何處理相關內容。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財產分割前,要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其他家庭成員財產區分,然後再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區分開來。一般情況下,難以認定屬於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可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可以約定財產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式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如果能夠達成一致,由夫妻離婚協議分割共同財產。如果協商達不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分割共同財產。

約定財產分割不能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不侵犯國家、集體和第三人財產利益。

一般協議離婚時是約定財產分割的,而在實踐中,約定財產分割多會在離婚後出現糾紛,已生效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反悔或是變更又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建議如果離婚的雙方約定財產分割,可以請律師幫忙稽核一下,以免離婚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三、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可以按照一下原則約定分割,這也是法院判決財產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2、照顧子女和女方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照顧困難一方和無過錯一方利益

4、對盡家庭義務和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予以補償

5、約定優先於法定

6、方便生產、生活、學習和工作,利於發揮財產價值

7、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不侵犯國家、集體和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原則

四、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

四、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相關法律法規《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基本上以上幾點就是離婚財產分割原則以及法院處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您可以作為參考,具體如何分,還要看你們自己是協商還是法院判決。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可以在網站繼續尋找答案,也可以直接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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