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被一方拒絕探望怎麼辦,對方的探望權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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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被一方拒絕探望怎麼辦

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絕對方探視,該如何解決?

探望權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項制度,它的設立一方面是為了保障間接撫養方對子女探望的權利,滿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對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變化,儘量減少離婚帶給子女的傷害,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一方拒絕有探望權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還規定:“對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分割、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實踐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權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權受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權,並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一方的撫養權。

二、對方的探望權能否取消

對方提出要見小孩的要求是沒有辦法拒絕的,探望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有過分的行為可以報警,自己是不能決定不讓對方探視孩子的,中止探望權要由法院來判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中止探望權要由法院來判定,探望權不能被其他人取消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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