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該如何處理?

可以請求交警調解,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其他相關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起訴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治療終結後一年內一次性起訴;第
二種是先就已經產生的費用起訴,剩餘治療費和餘下損失等治療終結後再起訴。過錯方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
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
六十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願、
及時的原則,並採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
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
終止調解,並記錄在案:(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
出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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