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2008年結婚,2012年乙發現甲有外遇,所以經常跟蹤甲,有一次乙在自己家中拍到了甲和丙的鬼混照片,2013年乙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把捉姦的照片提供給法院,那麼這些照片能否作為證據呢?
方法/步驟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依靠的證據必須具有合法性,即證據要在表現形式、收集程式或提取方法上符合法律的規定。
如果在證據的蒐集上侵犯了某人的合法權益取得的證據,如侵害他人隱私,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本案中,乙捉姦拍照的主觀目的在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非意在侮辱、傷害對方。而且乙的行為也沒有違法,因為乙作為甲的妻子,有權知道其配偶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事實,有權收集與該事實有關的相關證據。乙在自己家中對甲和丙進行拍照是合法的。
而且乙在拍到捉姦的照片後也未將照片向外洩露,只是提供給法院用作主張自已權利的事實根據。
因此乙的取證行為的利益應優先於甲的隱私利益,法律應優先對乙的私人取證利益加以保護,法院依法認定該證據有效並保護了陳先貞的合法權益是正確的。
但是我們要注意,如果乙拍照的行為並不是在自己家中,而是其闖入賓館或丙的家中捉姦拍照的證據就不具有合法性了,不能作為法院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