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IPO註冊制實施需要滿足的三大前提條件?

目前A股市場新股發行實行的是稽核制(又稱“核准制”),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而且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管理機關規定的必備條件,稽核機關必須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稽核。

  而註冊制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只需要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檔案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判斷。因此,稽核制與註冊制的區別在於,一個是實質稽核,一個是形式稽核,稽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構成二者的根本區別。

 從我國股市的長遠發展來說,註冊制是一種必然選擇。因為註冊制更符合市場化的要求。其最大的好處在於方便了企業上市,在註冊制下的IPO,其條條框框限制將明顯少於稽核制。

  正是由於註冊制更加方便企業上市,對於原本就有“重融資輕投資”傾向的A股市場來說,就更需要避免註冊制帶來新的問題。考察中外資本市場執行經驗,註冊制實施需要滿足三大前提條件,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

其一,證券市場應該是一個比較成熟的市場。投資者是成熟的,奉行的是價值投資的理念,對於一些垃圾公司,投資者可以很自覺地用腳投票。而作為上市公司來說也是成熟的,其融資是理性的,能積極回報投資者,並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只有在這樣成熟的市場裡,註冊制才能真正體現其價值。

其二,註冊發行制度需相對完善。唯有此,才不至於將更多問題推向股市。如果發行制度並不完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那麼,註冊制的後果,就是讓更多的問題都充斥到股市上來。比如,目前的發行制度,存在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控股股東一股獨大等問題。如果這樣的問題得不到解決,註冊制就會把更多的問題推向股市。

其三,證券監管體系比較完善,尤其是要有嚴厲的事後監管措施,能切實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什麼美國股市可以實行註冊制,這與其嚴厲的事後監管及對投資者權益的有效保護是分不開的。企業在美國上市的門檻很低,但一旦發現有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企業就會受到美國監管當局的嚴厲查處,並且面臨著投資者集體訴訟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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