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公司欲在澳門成立一常設代表處 ( 即章程規定之住所及主行政機關不設在澳門,但在本澳長期經營之分公司 ),須遞交以下的檔案作商業登記用,下面就來具體分享一下:註冊澳門辦事處的條件及手續!
步驟/方法
總公司章程
須由公司所在地的公證員證明其與原件一式無訛,真實及完整。
關於在澳成立分公司之決議議事錄
代表之委任:公司指派至少一名代表,可全權代表總公司簽署有關在澳門成立分公司之設立檔案;
分公司之名稱;(注1:分公司之名稱須採用總公司同一名稱,但 “分公司”之字樣,則可選擇採用)
關於在澳門設立之分公司營業範圍;
用於分公司之資本額、分公司之地址;
委任至少一名在澳門設有住所的分公司業務代表人;
指出澳門的代表人之簽署方式,才使公司行為及合同有效。
公司註冊地的公證員證明,以證實:
該公司是根據當地法律成立;
議事錄上籤署人的簽名式樣為真實;
簽署人有權力通過該議事錄;
該議事錄是符合當地法律和該公司章程。
公司註冊地的公證員尚須提供一份由當地有許可權機關發出的“Apostille” (Convention de la Hayes de 5 Octobre 1961),以證實公證員之簽名式樣及印鑑。
※ 任何無法出具由公證員發出之證明時,均須透過 “領事認證”(由中國駐當地之領事作出宣告) 以證實簽署人 / 簽發機關有許可權發出該等檔案。
接受職務宣告書
每位接受總公司委任的代表人,須簽署宣告書。
備註
上述所有檔案須以中文或葡文提交,若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作出,
則需再附上中文或葡文譯本。而外地的公司章程只須翻譯最主要部份,如商業名稱、資本額、註冊地址及擬在澳門經營之專案。
若有關譯本是在外地作出,可由中國領使館發出證明;如當地公證員可使用中文,則可由公證員證明;若翻譯是由獨立人仕出任(其資格為非公司之利害關係人),該翻譯人員須親臨本澳簽署一份譯本證明書,並在本澳公證員面前宣告該譯本是由其作出及忠實於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