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佔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慶刑事律師網侵犯著作權罪專題
方法/步驟
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物件是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影製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所謂作品,是指人們藉以表現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方面的智力成果。依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4)美術、攝影作品;
(5)電影、電視、錄影作品;
(6)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7)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8)計算機軟體;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圖書,是指作品經出版者編輯加工、版式設計、封面設計等技術處理並排版、印刷、裝訂後予以發行的書刊出版物。錄音錄影製品,是指任何有聲音的原始錄製品或電影、電視、錄影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製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是指自己或請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術作品。如果侵犯的物件不屬於上述範圍的,則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