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外國人如何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程式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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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外國人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一)、《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仿證;

2、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二)、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仿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三)、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序的證明。

(四)、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婚姻登記程式是如何進行的

婚姻登記員按以下程式辦理結婚登記:

(一)、查驗本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三)、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當事人不會寫字的,由當事人口述,婚姻登記員代為填寫。婚姻登記員代當事人填寫完畢,應當宣讀,當事人認為填寫內容無誤,在“宣告人”一欄按指紋。“宣告人”一欄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當事人宣讀本人的宣告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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