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留學生如何處理物業專賣和租賃?

下面給澳洲留學生在買房時的應當注意的法律有關的內容介紹,能更好地處理自己的物業買賣和租賃。

1、何謂物業賣家申明書(SECTION 32 STATEMENT)?

  法例規定,凡買物業前,賣家一定要給予買家該份檔,並要買家簽署後才可簽署買賣合同。這申明書目的是要保護買家利益,確保他們知道所購買物業的情況。業主須在這檔案上公開有關物業的:按揭情況﹑城市規劃﹑建築許可證﹑水費﹑政府通告﹑通往物業公路的狀況﹑土地限制或禁止某些用途的說明﹑電﹑煤氣﹑水﹑電話的接駁﹑地契等等。列出這些內容的目的在於:買家要從這些資料中確定該物業是否適合將來使用。例如﹐買家想將一間商業樓宇改為住宅用途。他應該確定現在的城市規劃是否准許商業用途﹐更重要的是這個規劃在未來會否有所改變。另一例子是,該物業是否在汙染的土地上﹐申明書不可能會指出這一點﹐但買家應該找律師作調查。  問:若發現申明書內容有錯誤﹐該如何處理?  答:如果這些錯誤是違反法律的﹐賣家和他的律師都會受到制裁﹐買家亦可因此退出買賣合同﹐收回所有的定金。

2、賣家可否售賣違例建築?

  法例不禁止該類建築物的銷售,因此買家自己要小心,在簽署買賣合同之前應查清該建築是否違例。例如﹐市政府有否發給該物業建築批准﹐而這些建築完工後有否得到市政府的合格檢查。若沒有合格檢查﹐則有可能將來市政府不接受該建築的合法性﹐也會下令讓業主修改建築﹐直到合格為止。調查建築合法與否﹐一定要在簽署合同之前進行。否則﹐買家便自動承擔責任。所以﹐若沒有做這項調查便籤約﹐以後才去調查有關的建築批准﹐有可能導致市政府去調查該物業的建築﹐要是不幸真的有問題﹐市政府會下令買家去修改物業直到合格為止﹐這樣更得不償失。

3、外國人可否在澳洲買住宅樓宇?

  為了保障國民居住福利﹐澳洲政府制定的“外國收購法”(Foreign Acquisttio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管制外國人投資住宅地產。一般,外國人可買到的住宅物業是在建築期間或新建成的單位(Strate Unit)或地與產配套(House/Land Package)。一般情況下﹐這些可從地產發展商(Off The Plan)那裡購買。發展商要預先向政府申請批准﹐最高只可賣五成給外國人。重新發展的單位如果是由非住宅用途改建成住宅用途的話﹐也可以得到政府批准賣給外國人。但重新修建的單位則不包括在內。  問:外國投資者買了以上的物業可以自住或出租嗎?  答:兩者都可以﹐再轉賣亦沒有限制。但要留意物業再轉手是不是"新建成"或從未售出過。換言之﹐外國買家不能向你購買此種物業。  問:什麼情況下外國人不可買整座房屋?  答:一般情況下,外國人都不準買整座房屋﹐除非是下列兩種情況:  1) 外國人要臨時居留在澳洲超過十二個月以上﹐例如﹐在澳洲留學﹐但留學生的買樓限制在三十萬澳元以下。  2) 外國公司在澳洲有業務﹐需要給來澳工作的行政人員提供住宿。  但要注意的是:這兩者亦非長久性﹐一旦申請的原因到終止之時﹐物業便須馬上賣出。  另外,澳洲政府雖然不批准外國人買現成的房屋﹐但卻歡迎外國人投資發展住宅地產。方法是先向政府機構申請提出計劃。例如﹐買一塊地﹐然後在十二個月內動工建房。審批的標準是最少支出地價的五成在發展費上發展費上。完工後﹐物業可用作自住、出租或轉手。另一種方法是重建住宅物業。這些物業要在它的經濟壽命末期重建可增加房屋的數量。對此﹐政府也規定發展費用要超過舊屋買入價的五成。

原作者: 大地海外升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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