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當有出於自願而由員工自由推選出來的勞方代表就有關事項同管理層溝通. 員工代表所代表的, 應當是包括工人在內的全廠員工。
二、員工應當有能力就所關注的事項與管理層交涉, 無須擔心受到報復性的懲罰. 交涉的途徑包括通過工會、不同功能的員工委員會(例如員工申訴委員會、員工安全事宜委員會等等)、員工推選的代表或定期例會。
三、受核工廠應當指派管理層代表就有關事項同員工代表面對面溝通. 代表管理層的, 應當是管理層人員或被認定等同管理層的主管人。
四、員工代表應當與其它員工得到平等的待遇. 評估待遇平等與否時, 有關的工作可以包括查閱僱傭記錄上的資料(例如紀律行動通知、終止勞動合同、罰款、所分派工作的型別), 以及同員工面談。
五、應當安排管理層代表和員工代表定期開會, 起碼每季開會一次. 會議記錄應當存檔.
六、如果員工就關於《國際玩具業協會商業行為守則》的問題要求管理層關注. 管理層應當審議這些問題. 例如建立員工申訴程式, 或者建立員工提建議的制度等等, 都是管理層在這方面可以做得到的事情. 管理層是否就這樣的事情采取適當行動, 應當求證於客觀證據。
七、員工代表應當認識《國際玩具業協會商業行為守則》和有關的支援檔案. 要做到這一點, 可以由工廠本身為符合國際玩具業協會守則要求而自行釋出的政策或程式, 因為工廠這些政策或程式會視為等同《國際玩具業協會商業行為守則》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