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首次發文全面規範地方債務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2日對外發布《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這是國務院首次發文全面規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也標誌著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這份四千多字的意見從如何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如何控制地方舉債規模、如何防範地方債務風險、如何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如何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和在建專案後續融資等多方面做出部署。記者從財政部瞭解到,早在2010年,國務院也曾釋出過《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但僅是針對融資平臺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規範,像此次全面釋出管理意見,尚屬首次。此次國務院全面規範地方債務管理的一大亮點,是跳出了以往出臺的有關地方債管理政策法規“更側重於如何堵後門”的侷限性,新規更強調“疏堵結合”。如在基本原則中明確——“修明渠、堵暗道,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許可權,加快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同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這一表述與新修訂的預演算法實現了對接,在強調部分“開閘”地方發債的同時,嚴格防範債務風險的擴張。在加強債務管理的具體內容上,新規也凸顯“全面性”——並非僅僅強調如何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而是圍繞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作出規定。如通過明確舉債主體、規範舉債方式、控制舉債規模、嚴格舉債程式等,主要解決“怎麼借”的問題;通過限定債務用途、納入預算管理等,主要解決“怎麼用”的問題;通過劃清償債責任、建立風險預警、完善應急處置等,主要解決“怎麼還”的問題。記者對比發現,國務院地方債管理新規在多處實現了與新預演算法的對接,如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實行限額管理,將所有債務納入預算管理,並限定債務用途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等。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新出臺的意見將對我國經濟更好防風險、穩增長髮揮積極作用。為更好落實新預演算法和國務院意見,還將陸續出臺一系列針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配套制度和配套措施,確保把地方政府性債務管好用好。附:中央明確不救助地方債:出現償債困難壓縮公用經費來源:法制晚報 作者:王婷婷國務院釋出地方債管理意見建“借、用、還”統一管理機制債務作為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今天上午(10月2日),中國政府網轉發了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全面部署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意見》指出,將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政府性債務納入政績考核。地方政府要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及融資行為。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多年來地方政府舉借政府性債務,在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從審計結果看,目前我國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在債務舉借、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有的地方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意見》強調,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疏堵結合、分清責任、規範管理、防範風險、穩步推進”的原則,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一是加快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許可權,允許地方政府發行政府債券規範舉債;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二是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債務限額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地方政府在限額內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把債務收支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列入風險預警範圍的債務高風險地區,要逐步降低風險。出現償債困難壓縮公用經費根據《意見》,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各級政府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出現償債困難時,要通過控制專案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和責任追究機制。《意見》還要求,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加大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力度。《意見》還強調,地方政府要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及融資行為。債務作為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意見》指出,加強債務管理,既要積極推進,又要謹慎穩健。在規範管理的同時,要妥善處理存量債務,確保在建專案有序推進,為經濟社會發展出力,切實防範風險。同時,《意見》還指出,要建立考核問責機制。把政府性債務作為一個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明確責任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對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負責任。強化教育和考核,糾正不正確的政績導向。對脫離實際過度舉債、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違規使用債務資金、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抓緊將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意見》提出,要抓緊將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為基礎,結合審計後債務增減變化情況,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協商確認,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進行甄別。地方政府將甄別後的政府存量債務逐級彙總上報國務院批准後,分類納入預算管理。納入預算管理的債務原有債權債務關係不變,償債資金要按照預算管理要求規範管理。根據《意見》,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各地區可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以降低利息負擔,優化期限結構,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專案建設。《意見》還特別指出,處置到期存量債務要遵循市場規則,減少行政干預。同時,地方政府要統籌各類資金,優先保障在建專案續建和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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