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香港《公司條例》的要求,每間公司必須編制和儲存公司的表冊和帳冊。這些表冊和帳冊主要有公司名冊(其中包括股東名冊、董事和公司祕書名冊),債券持有人名冊以及公司帳冊。
工具/原料
股東名冊
股票本
步驟/方法
《公司條例》第95條第(1)款規定要求每一間香港公司都必須備有公司的股東名冊,股東名冊必須用英文寫成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職業。股東若為居住在香港的中國人,也可以將其中文姓名及英文姓名同時登入入冊;
每位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額,以及每股標明的股份號碼;
每位股東實繳股款的數額或同意繳付股款的數額;
每位股東登入入股東名冊的日期;
任何股東停止作為股東的日期。
如果公司將股份轉換為股票.並將此項轉換通知公司註冊官時,則股東名冊上所表示的應是每位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額,而不是股份數額及其詳細情況。
股東名冊應儲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但如果股東名冊在公司的另一個辦事處編制而成,該名冊則可儲存在該辦事處。若公司安排其他人士代表公司承擔編制股東名冊的工作,該名冊亦可儲存在有關人士進行此項工作的地方。
但無論如何,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不得將其股東名冊儲存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
每間公司都必須在14天內將股東名冊存放的地點,以及地點的變更通知公司註冊官。
對以上關於股東名冊的內容和存放地點的規定,如有任何違反,公司及其高階職員應當被處以罰款。
《公司條例》第96條規定,股東人數在50名以上的公司,除股東名冊的排列具有索引的形式外,還須編制公司股東姓名的索引。若股東名冊有任何更改時,應在14天內對索引也作必要的更改。索引應請晰地列明每一位股東,以便能在名冊中較容易地查閱到該股東的有關情況。
公司股東的索引應與股東名冊始終存放在同一地點。若違反此條規定,該公司及其失職的高階職員應被處以罰款。
股東名冊是記載公司有關事項的初步證據。因此,《公司條例》對查閱股東名冊作出了規定。股東名冊必須在公司每個營業日內至少有2小時供股東和社會公眾人士查閱,並可收取少許的費用,但根據《公司條例》的授權封閉查閱股東名冊時除外。任何人只要繳付一定的費用,都可在10天內索取股東名冊或其中一部分的影印件。
公司可在香港發行的任何一種報紙上刊登公告,封閉查閱股東名冊,但在任何1年內封閉的時間不得超過30天。公司股東可以通過一項普通決議延長上述封閉時間,但延長後的期限每年不得超過60天。在公司分派股息之前,公司往往採用這一做法,以便讓那些股東有資格順利領取股息。股東名冊封閉查閱期間,關於任何股份轉讓的登入入冊也必須延期進行。
根據《公司條例》的有關規定,可以修正股東名冊的內容。依據第100條的規定,如發生以下情況時,任何受侵害的人、公司股東以及該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申請修正名冊:
(1)無充分理由將任何人的姓名登入名冊或將某人的姓名遺漏;
(2)某人已停止作為股東的事實未予登入入冊或不必要地延遲登入入冊。
法院可拒絕受理上述申請,或決定頒發進行修正的命令,並責成公司賠償受侵害的人所遭受的損失。即使公司正在被清盤,法院也有權頒令修正公司名冊。公司應將股東名冊的任何修正及時通知香港公司註冊處。
注意事項
編制和儲存這些表冊和帳冊的目的是為了向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未來的投資者提供有關公司事務和公司帳目的必要的資料,使他們對公司股東的概況、公司的業務和規模、財務狀況以及公司的決策過程等方面的情況有所瞭解和掌握,增強其對公司投資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