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應由哪一方撫養,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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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應由哪一方撫養

父母解除同居關係時,非婚生子女應由哪一方撫養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父母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現行司法實踐中,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時,《婚姻法》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無明確規定的適用婚生子女的規定。

當然前面所說的父母解除同居關係是指正常情況下的同居關係,當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其他異性同居時,就屬於特殊的同居關係了。根據我們的工作經驗,在這種情形下,如果雙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話,法院更加傾向於把子女判給無婚姻的一方。這主要是考慮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問題上存在更大的過錯,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單身,沒有子女的情況。所以正常的解除同居關係時,父母在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條件上是比較平等的,這種情形與上述的情形還是有所區別的。

二、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有多少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提出要求支付撫養費用,但如果對方不承認親子關係,當事人應該提供相關證據,如進行鑑定,當然在訴訟中提出鑑定申請。在我國,親子鑑定是不能強制的,當非婚生子女因撫養費等事由提起訴訟後,被告方的辯護理由無一例外的是不承認孩子是自己的,或者乾脆不出庭。你要告就告吧,我就是不承認你能怎麼辦?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了現實中操作難的問題。所以要想打一場穩勝的非婚生子撫養費糾紛官司,在現有的規定下,原告提供充分的證據是有利而無缺失的。

那麼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在什麼時候應給扶養費等情況是常見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對這個問題,最高院有以上具體規定,即分兩種情況:一是有固定收入的,二是沒有固定收入的。

當然,撫養費不是無休止的給付的,給付到子女十八歲或是可以獨立生活為止。子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在有些情況下子女雖成年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則父母仍要給付撫養費,例如:

(一)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二)尚在校就讀的(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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