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於2年前失蹤,其妻子小趙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丈夫失蹤後,成為其財產的代管人。小李失蹤前欠下銀行一筆債務,銀行向小趙催繳債務,遭到其拒絕。請問,小趙有義務向銀行償還丈夫的債務嗎?
方法/步驟
銀行可以向小趙討要欠款,小趙有義務償還。我國法律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將代管人列為被告。本案中小趙依法成為小李的財產代管人也應依法承擔與之相適應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她拒絕清償小李失蹤前欠銀行的債務的行為是違法的,銀行可以將小趙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向其討要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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