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業就是指有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有以下兩大類:一是外資涉外企業(簡稱“外資企業”),二是內資涉外企業。
方法/步驟
外資涉外企業俗稱外商投資企業,簡稱為三資企業,即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
(一)中外合資企業,又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而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的企業。它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的特點是: (1)合營企業按合同規定佔有股份,但只有出資證明書,不發行股票。因此,不同國外的股份公司出現控股問題,誰在公司佔有的股份多,誰就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 (2)國外規定外國投資者只能佔股份49%以下,本國投資必須佔51%以上。而我國的規定不同於外國。對外商合資企業的股份,只規定下限不少於25%,沒有明文規定上限。 (3)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有一定比例要求。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要達到投資總額的70%;且註冊資本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對合營各方的認繳資本不負還本付息責任。 (4)中外合資企業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其經濟責任以各自出資額為限。 (5)國外投資者所得的利潤及其合法所得,必須是外匯才能匯出,這就要求在合同中規定產品外銷出口比例,在經營中強調外匯收支平衡。
外商獨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的特點是: (1)外資企業是在中國註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大部分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進行。因此,凡符合中國法規關於法人條件的,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2)我國目前的外資企業僅是相對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營企業而言,由於它的投資者不一定只有一個,可以是由幾個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所以他不同於國際上通常講的"獨資經營企業"。 (3)由於外資企業是由外商自己投資和經營,不能直接向我國企業轉讓技術,因此,在我國設立的外資企業必須是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先進技術型企業,或產品出口型企業。 (4)外資企業的最主要特點是:自投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享其利。
中外合營企業,又叫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按合同規定的各方投資條件,收益分配、風險責任和經營方式等進行經營的非股權式的經濟組織。合營方式可以是法人企業,也可以是為實施某一專案或共同進行某一經濟活動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組織。中外合營企業一般是由中國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勞動力或現有廠房、裝置和相應的水電設施等;外國合作者提供資金、先進裝置和技術、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