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起訴應遞交哪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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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離婚應在哪個法院起訴

有些離婚訴訟當事人不知道應該到什麼地方立案,對於訴訟來說,這是非常重要的的關鍵環節,如果連管轄權都還沒有弄清楚,就有可能產生判決效力問題。

婚姻案件屬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轄依從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原則性規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經常性的情況: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來源法制時報

綜上如下:

1、原告需要到被告一方的住所地(即戶口所在地)起訴;

2、如果被告離開戶口所在地一年以上,原告可以在自己戶口所在地起訴

3、如果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以上的,原告要到被告的經常居住地起訴;

4、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原告可以在自己的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二、離婚起訴應遞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複製件;

(3)、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

身份證明當時任可以去公安機關辦理身份證明和婚姻證明信。 涉及到財產分割,你可以準備相關的證據,如房產證、存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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