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離婚起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離婚起訴狀的內容有哪些】,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一)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離婚起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離婚起訴狀有一定的內容和形式的要求,其中,離婚起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式也隨即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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