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涉外離婚在哪裡起訴,涉外離婚訴訟的程式是怎樣】,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涉外離婚在哪裡起訴
涉外離婚案件,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起訴離婚時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
1、涉外婚姻離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人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涉外離婚案件,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內國法決定。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雙方當事人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但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雙方的所屬國是否承認第三國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不承認的,最好不要在中國辦理離婚,雙方國家都承認的情況下,可以在中國辦理離婚。
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第1款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㈠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6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
涉外離婚訴訟的程式是怎樣的
首先,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一般都不專程趕到國內參加訴訟,大多委託1~2個代理人代為離婚訴訟。委託代理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託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我國領域外寄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審理時都應對授權委託書的合法性進行細緻審查。需要注意到:此類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離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是一般代理;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可以是特別授權代理。庭審時,普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託了代理人,一般仍應到庭參加訴訟;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當事人如已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國外一方的當事人如果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再次,在國內的當事人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且在國外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時,也可以公告送達。但與普通離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而普通離婚案件的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0天。此外,答辯期和上訴期等規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國外的,答辯期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案件的被告答辯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十五天。上訴期也不同:在國外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中,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