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是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可以通過與僱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工具/原料
工會
《勞動合同法》
方法/步驟
工會是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有很多職責和權利,但很多單位沒有充分發揮工會的職責,現具體講解工會到底有些什麼職責?
一 協商權。工會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協商權,包括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制定、修改或者決定中的協商權。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中的協商權。在集體協商機制中的協商權。
二 異議權。包括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的異議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異議權;對用人單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三 簽約權。工會和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
四 起訴權。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五 監督權。包括對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對用人單位的監督。監督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