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訴訟離婚的審理程式?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訴訟離婚的審理程式】,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分別從: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情形,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2年的情形,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婚姻當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蹤情形,上述幾種情況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以外還可不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比如有多方證人證明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者由心理醫生證明無感情的夫妻生活已經對其中的一方造成非常大的精神傷害,等等。

二、訴訟離婚的審理程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一) 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另一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是原告,被告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2、 有明確的被告;

3、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法庭審理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起訴,開始訴訟程式後,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 調解。法院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時,審判員先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然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 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判決。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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