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會成為事實婚姻嗎,非法同居的法律風險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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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會成為事實婚姻嗎

同居未經結婚登記,不會演變為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效力,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當前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不承認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198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後。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此時期可視為對事實婚姻採取的是不承認主義。

2001年12月26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這與“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的表述雖然有所不同,但只有稍稍差別,那就是男女雙方未登記而起訴離婚的,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的,這時事實婚姻已經轉變為登記婚姻,按離婚訴訟處理;否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所以該司法解釋同樣是不承認事實婚姻。

二、非法同居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非法同居的法律風險在於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體系裡面,無法找到調整與規範同居關係的具體法律條文。

同居關係穩定後,應及時辦理結婚登記。

同居前,應該委託律師簽訂《同居合同》,約定共同生活的準則,約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處理、避孕責任和後果承擔、子女撫養等問題,還可以約定同居關係如何結束以及結束後的責任和義務,甚至可以約定雙方結婚的條件。上述所有這些約定,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

結束同居關係,應聘請律師見證。律師作為來自民間的法律人,在政府管制和法律規定的空白之處,應該發揮自己的獨特作用。

同居期間因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髮生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單獨就解除同居關係向法院起訴(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除外)。

同居關係穩定後,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可以互立遺囑,並請求律師見證或者公證機關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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