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挪用公款與借貸公款?

根據我國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在日常中,挪用公款罪也是一個比較常見的罪名,但是有些當事人往往會遇到這樣的情況:他們所在單位將公款借貸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重慶智豪刑辯律師團隊以博廣的專業知識、精深的專業技能、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勤勉盡職的職業道德,綜合刑事辯護資源,力爭最大化的為刑事案件當事人排憂解難。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慶刑事律師網挪用公款罪專題

方法/步驟

一.確立借貸公款行為的定義:所謂借貸公款行為,是指單位將公款借貸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行為。借貸行為違反了財經管理制度,因而具有行政違法性。但是,我國並未設立借貸公款罪,借貸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將借貸行為歸為挪用公款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挪用公款與借貸公款的區別:借貸行為和挪用行為,都系與職務相關的行為。因此,兩者有諸多共同之處。

但兩者又有明顯區別:第一,主體的法人性。借貸行為人一般是單位的負責人或其他主管財務人員。這些人,對內有經營決策權、公共財產支配權,對外有代表單位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挪用則一般是個人決定的。第二,形式的合法性,借貸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式(如一般經過批准),辦理一定的手續。挪用,是擅自動用公款的行為,一般不需辦理何種手續,一經挪用,就不具備合法性。
 (1)對以下幾種借貸行為應以挪用論處:行為人利用職權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貸,或由他人借款後又轉歸自己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借貸行為具備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
 (2)對及時收回本息,未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一般可作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因為這種情況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情節顯著輕微,不宜以挪用公款論處。

注意事項

在確立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也要注意該挪用公款行為,是否屬於法定的挪用公款罪範圍。具體來說,是看該行為是否屬於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構成犯罪的行為範圍,除此範圍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為,應視為挪用公款的一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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