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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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救濟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有損害就有賠償,無損害無賠償。通過補償損失,使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救濟和恢復。而對於離婚過錯賠償賠償,可分為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離婚財產損害賠償,旨在填補財產損害,其賠償範圍應以離婚所受的財產實際損失為限。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即是種非財產上損害,而這種非財產上損害其實質就是過錯方的侵權行為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並因配偶權的侵害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較嚴重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

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始於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行,且《民法通則》也從總體上確認了配偶身份權的存在,但卻沒有配置侵權民事責任,所以《婚姻法》專門規定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來調整婚姻家庭中對無過錯方的侵權。調整這一問題的制度在日本民法中又稱其為離婚撫慰金制度,有時亦稱為離婚原因撫慰金制度。

二、離婚損害賠償如何舉證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能使無過錯方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但無過錯方要獲得賠償的舉證責任難。完善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應在一定限度範圍內認定非法證據的效力

在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很多無過錯方很難通過合法方式取得證據如婚外性行為的證據,為此因無過錯方舉證不合法,法院對離婚損害賠償不支援。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實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目的,對非法證據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證屬實的前提下應予認可,仍應作為證據採用。但對無過錯方的違法行為,應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應適當放寬無過錯方舉證責任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實際上確定了我國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我國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只能適用於民事訴訟中的一般情形,少數取證特別案件應當實行較高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以適當降低其證據要求,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應屬於舉證特別困難的案件,應適用較高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只要無過錯方提供的證據達到一定的心證程度,在沒有反證的限度內,就可視為已經達到了證明目的,完成了舉證責任,法院就應支援無過錯方的賠償訴請。

(三)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行使請求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要承擔賠償責任,行為人必須要有過錯。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當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時還要承擔舉證責任,而這類證據的收集又有相當的難度。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應採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過錯方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時,才不承擔責任;否則,應承擔賠償法律責任。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更加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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