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信託也可以稱之為財產權信託,它是以財產權為信託財產所設立的信託關係。財產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部分、繼承權等,甚至信託受益權自身也可以成為另外的信託關係的信託財產。
在權利信託產品中,財產權的特性為:
首先,財產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的。信託者,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信託之目的、商事信託之目的,主要是實現財產的管理和財產的保值、增值,無法用貨幣進行衡量的權利內容則不能實現信託產品的此種目的,也就不能作為權利產品的信託財產。
其次,委託人必須具有財產權的處分權。信託關係的設立,必將伴隨著權利的轉移,這就要求委託人必須對作為信託財產的財產權利擁有完整處分權。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委託人必須合法擁有該財產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無所有權也就無處分權。委託人不能用屬於第三人的財產權設立信託。其二,該財產權必須是可以流通和轉讓的。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權,如退休金索取權、養老金索取權、撫卹金請求權等特殊性質的權利,依照法律規定不得強制執行,委託人不能任意處分,此類財產權不得作為信託財產。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財產權也不能作為信託財產。
再次,權利必須真實存在且特定化。我國《信託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權利信託中,確定的財產權利才可以作為信託財產,而且設立信託關係時財產權必須特定。
例如,A公司擁有對B公司和C公司的債權請求權、專利權共300萬元,在設立權利信託時,必須明確是用債權還是用專利權、而不能籠統的說使用A公司的財產權。確立了一種權利以後,還要明確具體是哪項債權、哪項專利權。
設定權利信託,除了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合同,並且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以外,還必須辦理財產權的轉移。需要說明的是,有些財產權的轉移需要辦理相關的信託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