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經偵立案標準總結?

挪用類的犯罪有兩個罪名,一個是挪用資金罪,一個是挪用公款罪。這兩個罪最大的區別也在於主體的不同。根據刑法的規定,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這裡的企業或者單位也都應當不具有國有的性質。如果是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由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挪用公款的行為,引發的則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6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 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挪用公款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 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挪用資金罪犯罪量刑標準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犯罪量刑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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