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盜竊等六種侵犯財產犯罪處罰標準的若干規定?

為了正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等司法解釋,準確運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首都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盜竊等六種侵犯財產犯罪的處罰標準規定如下:

一、關於盜竊罪的處罰標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以外的盜竊公私財物行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二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二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認定為盜竊“數額巨大。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盜竊“數額特別巨大”。

司法解釋對盜竊公私財物定罪量刑數額有具體執行標準的除外。

二、關於詐騙罪的處罰標準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十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的,認定為詐騙“數額巨大”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數額分別達到八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四十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的,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利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更更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關於聚眾哄搶罪的處罰標準聚眾哄搶公私財物價值四千元以上不足四萬元的,認定為聚眾哄搶“數額較大”。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四萬元以上的,認定為聚眾哄搶“數額巨大”。

司法解釋對聚眾哄搶公私財物定罪量刑數額有具體執行標準的除外。

四、關於侵佔罪的處罰標準侵佔他人財物價值二萬元以上不足二十萬元的,認定為侵佔“數額較大”

侵佔他人財物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侵佔“數額巨大”。

五、關於敲詐勒索罪的處罰標準多次敲詐勒索以外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行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認定為敲詐勒索“數額較大”。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不足二十萬元的,認定為敲詐勒索“數額巨大”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

六、關於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罰標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一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價值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數額巨大”。

七、侵犯財產的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犯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標準,除根據侵犯財產數額外,還應當綜合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表現等,全面分析,準確定罪,適當量刑。

八、本《規定》自己2012年3月1日起執行。

本《規定》實施前,本市作出的有關侵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不再適用。本《規定》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作出新的規定的,按照司法解釋的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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