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職工是對違法、違紀、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者的統稱。處理違紀職工應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區別情節、分類對待;實事求是、依法處理的原則。對一般用人單位來講,處理違紀職工主要有四種方式:
步驟/方法
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最多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經濟賠償(由用人單位酌情確定具體數額,可以由違紀員工交付,也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數額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違約金(可在合同中約定,數額應依據員工的承受能力確定,地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書面警告。這是對員工違紀等行為的一種書面記載和證據。一般對未嚴重違紀的員工採取這種處理方式。
調崗降薪。這種處理方式應在內部規章制度中有規定,或者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否則會出現缺乏依據的情況,給用人單位帶來法律風險。
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對嚴重違紀職工才採取這種處理方式。處理時應重證據、講原則、嚴格依據內部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程式處理。
注意事項
對於國有企業來說,除上述處理方式外,還有兩種:(一)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二)行政處理。即對有嚴重曠工行為的員工予以除名。
目前,用人單位處理違紀職工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工會法》,國有企業還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現在,國家已基本上將處理違紀職工的權力交還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避繁就簡,主要依據《勞動法》和《工會法》制定完善的內部規章制度,與員工簽訂好勞動合同,與工會簽訂好集體合同,以避免在處理違紀職工時出現的法律風險。